標 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點區域防火戒嚴的命令 | ||||||||
索 引 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2-02636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22〕10號 | ||||||
發文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政府文件 | ||||||
概 述: | 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點區域防火戒嚴的命令 | ||||||||
成文日期: | 2022-04-06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2-04-06 18:00:13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建設成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春秋季高火險期對全市森林草原重點區域實行防火戒嚴,現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嚴管制期
春季為3月15日至5月15日;秋季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戒嚴區域
防火戒嚴區域包括: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烏海轄區)、全市城區園林綠地、龍游灣國家濕地公園、甘德爾山生態文明景區、西山生態項目區、豐實苗圃、君旺苗圃、滿巴拉僧廟圖海山旅游景區、機場快速路防護林、109國道和110國道烏海段防護林、黑風口梭梭林、四化村小樹林、教子溝沉陷區、烏海市殯儀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傳輸發射中心烏海廣播發射中心、內蒙古西口風農業科技發展公司、內蒙古漢森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漢森苗圃、蒙根花農業休閑園、金沙灣生態旅游區、烏海市金田農業公司、烏海市新時針農業公司、烏海市云飛農業種養科技有限公司、烏海市岱山林牧業有限公司、烏海市景裕園農業科技公司、烏海市田野農業科技公司等重點防火地段。
三、防火戒嚴期內,防火戒嚴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嚴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燒紙燒香、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烤火、焚燒雜草、野炊等;嚴禁在重點森林草原防火區燒荒、燒茬、焚燒垃圾等;嚴禁將帶火星的剩余燃燒物傾倒在戶外。確需野外施工用火或進行爆破等作業,須經當地防(滅)火指揮部批準。四級以上風力的天氣條件下嚴禁進行任何野外用火行為。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各類生產作業點、旅游景區(景點)及公路、電力、石油、天然氣、煤炭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災隱患,配足撲火機具等物資,配齊經過培訓合格的撲火隊員。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有關規定的一律整改。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生態環境、能源、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徹底清除公路兩側積存的煤渣、雜草等可燃物,生態環境、農牧等部門要加大對燒茬、燒秸稈、點燒田(?。?、燒灰積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三)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綜合執法等部門和公路收費、出租車、郵政、物流、快遞、煤炭等經營管理單位對途徑或管理的車輛人員要加強防火宣傳教育和管控措施,嚴禁丟棄煙蒂、火煤等火種,嚴禁因超載、包裹不嚴而將煤渣落于礦區之外區域。過往森林草原防火區的運輸車輛駕駛員為防火責任人,因過往車輛故障或司乘人員違規所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追究車輛駕駛員責任。
(四)各類撲火隊伍要時刻保持戰備狀態,一旦發現火情,集中力量科學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堅決杜絕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五)因不履行防火責任、拒絕接受防火檢查、不消除火災隱患、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用火,過失或故意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等,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森林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野外違規用火的打擊力度,嚴肅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并及時結案。
(六)檢查發現轄區內存在防火責任制不落實、火源管控不嚴格、火災隱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當、組織撲救不得力、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問題的,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內政發〔2015〕66號)等規定,嚴肅追究各級各有關部門領導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都應及時向當地防滅火指揮部或市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報警電話:119或12119)。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亂報、瞞報森林草原火情。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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